常用問題

僱主及傭工須 注意事項

請留意以下資料由香港勞工處提供

不可以。聘用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ID 407是本港所有外傭唯一的正式合約。僱主及傭工私自訂立的任何其他僱傭合約在香港並不能執行。「標準僱傭合約」為期兩年。

由2023年9月30日起,外傭的規定最低工資為每月4,870元,適用於所有在2023年9月30日或以後簽訂的合約。所有外傭的工資均應按「標準僱傭合約」上所列的工資支付。僱主不應單方面決定或與其外傭私下達成協議,支付較規定最低工資為低的薪金。

不可以。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外傭在港受僱期間必須在合約內訂明的僱主住址工作和居住。僱主須為外傭提供合適及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不適當住宿安排的例子包括:安排外傭睡於擺放在走廊而沒有私人空間的臨時牀鋪,或與異性成人/青少年同住一房間。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6條,外傭可享有《僱傭條例》中訂明的假期:

除此之外,「標準僱傭合約」第13條規定,如僱主與傭工續約,傭工必須在新合約生效前,返回其原居地放取不少於7天的有薪/無薪假期(除非事先獲得入境處處長批准在港延期逗留),費用由僱主支付。

僱主應妥善保存外傭的假期及工資紀錄,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如外傭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僱主可按值扣除工資作賠償,但每次以不超過港幣300元為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外傭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外傭,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如果外傭在其僱傭有關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外傭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外傭在以下情況,亦可以即時終止「標準僱傭合約」,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1.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2. 受僱主苛待;或
  3. 已為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5年,而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法例只容許在特殊情況下即時終止合約,並須有足夠理據支持,否則很可能要面對對方的索償。

僱主不可在下列情況/因下列原因解僱外傭:

  • 外傭已證實懷孕及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
  • 外傭正在放有薪病假;
  • 因外傭曾在有關執行《僱傭條例》或因工遭遇意外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或向進行查訊的公職人員提供資料;
  • 因外傭參與職工會或職工會的活動;或
  • 未與因工受傷的外傭達成工傷補償的協議之前,或在有關的評估證明書仍未發出之前。

僱主如在上述情況/因上述原因解僱外傭,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

若外傭已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24個月,因裁員而遭解僱或不獲續約*,僱主便須支付遣散費。

如外傭已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5年,非因犯嚴重過失或裁員而遭解僱或不獲續約*,僱主便須支付長期服務金。

*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要求外傭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外傭不合理地拒絕,則外傭無權獲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外傭在同一時間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請按此了解更多有關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資訊。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月薪 × 2/3)×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不足一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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